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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 最高10年最低4年2個月   

2024-11-18 22:16

香港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  最高10年最低4年2個月

47人組織及參與「 35+」計劃,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,其中31人認罪,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,2人原審裁定罪名不成立,案件今日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判刑。

當地傳媒報道,首被告戴耀廷判監 10年;次被告區諾軒判監6年9個月;第三被告趙家賢判監 7年 ;第四被告鍾錦麟判監 6年1個月。

判詞指,首4名被告均為首要分子,至於其餘被告,則全是初選候選人,法庭裁定他們是積極參加者,在謀劃中不可或缺,指沒有他們的參與,謀劃根本不能展開。

其他被告方面,鄒家成判監 7年9個月;吳政亨判監 7年3個月;何桂藍判監  7 年;梁國雄、林桌廷和余慧明判監6年9個月;何啟明、柯耀林和施德來判監 6年7個月;陳志全、黃碧雲、鄭達鴻、楊雪盈、彭卓棋判監 6年6個月;伍健偉判監 5年7個月;林景楠判監5年2個月;楊岳橋判監 5年1個月;梁晃維、張可森判監 4年11個月;黃之鋒、尹兆堅判監 4年8個月;岑敖暉判監 4 年 6 月;朱凱廸、劉頴匡、馮達浚、吳敏兒、黃子悅、劉澤鋒、譚得志、胡志偉判監 4年5個月;袁嘉蔚、王百羽、譚凱邦、李嘉達、呂智恆、岑子杰判監 4年3個月;徐子見、毛孟靜、譚文豪、郭家麒、范國威判監4年2個月。

判詞指出,本案涉及串謀控罪,因此《國安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,但可用作參考。判詞說,《國安法》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,故法庭在處理這問題時,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則適用。法庭應確保《國安法》中訂定罪行的條文,以及本地普通法的判刑原則均可發揮效力。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,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,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、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,但不應依賴內地法庭的判刑例子。

判詞說,部分被告以罪行的「不可能性」為求情理由,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,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、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說法。至於以「對法律無知」作為求情理由,法庭接納這對部分被告適用,但被告戴耀廷及楊岳橋顯然並非如此,因為兩人均是律師,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。至於在書面或口頭陳詞及求情信中,均沒有指自己「對法律無知」的被告,法庭認為這是他們的知情決定,選擇不以此作為求情理由。

黃良潤報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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